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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露天煤矿管理工作的通知
2017-09-05 10:25     (点击: )

 

政办发〔201777

宁武县人民政府办公

关于进一步规范露天煤矿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乡()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加强我县露天煤矿管理,进一步规范露天煤矿开采秩序,确保露天煤矿自燃得到有效防治,生态环境得到根本保护,生产建设实现安全有序,根据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露天煤矿管理工作的通知》(忻政办发2017193)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露天煤矿必须严格按照《山西省煤矿建设标准》和批准的初步设计、各专篇设计内容及采剥计划进行作业,严禁在设计批准区域外施工采掘作业。

二、露天煤矿要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强化现场安全施工管理,减少消除煤炭自燃条件,消除自燃隐患。

三、露天煤矿自燃火区的治理,责任主体是煤矿企业,对在生产建设过程中揭露的老空火区和其它自燃着火点,企业要编制灭火方案,制定专门措施及时进行治理。

四、露天煤矿要加强对采场、排土场、储煤场的火情监测和预测预报,结合实际对容易着火点派专人进行盯守巡查,实时监控,发现着火冒烟点及时处置。

五、露天煤矿要加强矿区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工作,按照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方案和土地复垦年度计划,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六、露天煤矿要加强矿区环境综合治理。露天煤矿的采、剥、排土作业区,主要道路及辅助道路要采取洒水、覆盖等措施控制扬尘,减少生产、运输过程中产生的污染。储煤场要建设有效的防风抑尘、防自燃、防治污水设施,存煤必须封闭储存,各项污染物必须确保稳定达标排放,严禁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

七、露天煤矿在生产建设和火区治理过程中要加强对边坡、采空区(老旧巷道)、机械运输、爆破等的安全管理,防止事故发生。

八、各)政府主要负责人是规范露天煤矿开采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主要负责人。行业监管部门全面加强对露天煤矿的监管,确保生产建设安全有序,确保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按计划实施,促进露天煤矿开采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要树立严格执法、主动服务意识,促进企业正常生产建设。安监部门负责露天煤矿的行业监管工作按照监管执法计划,定期组织对露天煤矿实施,对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安全投入不到位、灾害治理不到位、安全保障措施不到位的行为依法依规严格查处,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国土部门负责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地质环境保护工作、强化露天采矿用地管理、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各种违法露天采矿行为。环保部门负责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加强对露天开采造成的大气污染、水污染、噪声污染、固废污染的监管,严格监督企业做好矿区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林业部门负责对露天矿使用林地的日常监管,严厉打击违法使用林地或破坏生态环境行为。水利水保部门负责督促企业落实水保措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三同时要求和水土保持防护措施,加强排土场监管,防止发生水土流失等危害。

宁武县人民政府办公

2017829


 抄送: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民

       法院,县人民检察院。

 bet28365365备用网站办公室                  2017829日印发

                                                 共印45

上一条: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十三五”规划2017年度实施计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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