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武县全面提升村卫生室服务能力建设
实施方案
为全面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切实筑牢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底,保障农村居民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公平性、可及性,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15〕82号)和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忻州市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忻政办发〔2015〕151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立足县情,着眼基本医疗卫生制度长远建设,改革乡村医生服务模式和激励机制,整合农村医疗卫生服务资源,健全完善乡村医生服务补偿、培养培训和养老保障等政策,稳定和优化乡村医生队伍,强化管理指导,规范医疗卫生服务行为,全面提升村级医疗卫生服务水平。
二、工作目标
通过5年左右的努力,力争使全县村卫生室整合为99个,乡村医生总体取得中专及以上学历,逐步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乡村医生合理待遇得到较好保障,基本建成一支素质较高、适应需要、结构逐步优化的乡村医生队伍,促进基层首诊、分级诊疗制度的建立,更好地保障农村居民享受均等化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服务。
三、工作任务
(一)明确乡村医生功能任务和配备标准
1、按村卫生室功能定位配备乡村医生。乡村医生(包括在村卫生室执业的执业〔助理〕医师,下同)主要负责向农村居民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并承担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其他医疗卫生服务相关工作。综合考虑辖区服务人口、服务现状和村医收入以及地理条件等因素,合理配置乡村医生。按照每个中心村卫生室服务常住人口不少于500人,服务半径不超过20分钟路程的原则,将全县村卫生室由441个整合为中心村卫生室99个,个别服务半径20分钟之内,常住人口不达500人的偏远山村群,设置中心村卫生室1个。整合后中心村卫生室面积不得小于40平方米,且必须达到四室分开。不设中心村卫生室的行政村要设置巡诊室,由中心村卫生室医生定期巡诊,巡诊时间每周不少于1次。每个村卫生室原则上配置乡村医生1名(改革过渡期内可配备乡村医生2—3名),常住人口超过1000人的行政村,人口每增加1000人,可增加乡村医生1名。
(二)加强乡村医生管理
2、严格乡村医生执业准入管理。在村卫生室执业的医护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并按规定进行执业注册。采取公开招聘医学专业毕业生、从本地选派人员进行定向培养等多种方式,引导符合资质人员到村卫生室执业,充实、优化乡村医生队伍,促进村卫生室人员队伍稳定和更新。对公开招聘的乡村医生,由县级卫生计生局考核后注册聘用。鼓励公立医院退休医生、执业(助理)医师到村卫生室工作。
3、规范乡村医生业务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健全完善村卫生室医疗安全管理制度,严格落实乡村医生诊疗规范、操作规程等技术规范,严禁超范围执业。加强村卫生室治疗(处置)室建设规范和医疗质量管理控制,开展预防接种和提供静脉给药服务的乡村医生,应经县卫生计生局核准。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政策,开展乡村医生合理用药知识培训,促进合理用药,提高村级医疗卫生服务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4、规范开展乡村医生考核。进一步创新考核制度,把对乡村医生考核重点从单纯的工作数量和经济效益为主,转变到考核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的数量、质量、群众满意度,以及乡村医生学习培训、医德医风等主要内容。县级卫生计生局要组织或委托乡镇卫生院每年对乡村医生进行1-2次全面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在所在村公示,主动接受群众监督。考核结果作为财政补助、人员奖惩、收入分配和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的主要依据。
(三)优化乡村医生队伍结构
5、加强继续医学教育。按照《全国乡村医生教育规划(2011—2020年)》要求,制定乡村医生继续医学教育规划,努力实现乡村医生继续医学教育全覆盖。充分发挥中医药在农村医疗、预防、保健工作中的作用, 满足农村居民对中医药服务的需求,鼓励乡村医生学习中医药基本知识,运用中医药技能防治疾病,将乡村医生纳入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实施项目,培养一批熟练掌握中医药适宜技术的乡村医生。鼓励在岗乡村医生参加中、高等医学院校举办的医学学历教育,促进乡村医生医学学历教育与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有效衔接。对于参加学历教育并取得医学相应学历的在岗乡村医生,县财政将对其学费予以适当补助。
6、规范乡村医生岗位培训。建立在岗乡村医生定期培训制度,县卫生计生局对乡村医生每年免费培训不少于2次,累计培训时间不少于2周。要依托县级医疗卫生机构或乡镇卫生院,开展乡村医生岗位培训。要选派具有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优秀乡村医生到省、市级医院接受免费培训;乡村医生每3-5年免费到县级医疗卫生机构或有条件的中心乡镇卫生院脱产进修,进修时间原则上不少于1个月,内容以提高临床诊疗能力、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和专项技术水平为主。乡村医生岗位培训经费要列入县级财政预算。
(四)转变乡村医生服务模式
7、推进健康管理签约式服务。结合乡村医生服务能力实际,组织乡村医生或由乡镇卫生院业务骨干(含全科医生)组成家庭医生团队,与农村居民签订一定期限的服务协议,建立相对稳定的契约服务关系,提供约定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并按规定收取服务费。服务费由医保基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和签约农村居民分担,具体标准和保障范围根据医疗卫生服务水平、签约人群结构以及医保基金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乡村医生提供签约服务,除按规定收取服务费外,不得另行收取其他费用。加大适宜技术的推广力度,鼓励乡村医生提供预约式、跟踪式、关怀式、监测式、医养结合式等个性化的健康服务,并按有关规定收取费用。要转变乡村医生服务理念,变“坐堂行医”为“巡诊服务”,主动上门为农村居民提供便捷、连续、综合性健康服务。
(五)保障乡村医生合理收入
8、提高乡村医生收入待遇。乡村医生收入补助由三部分构成,一是固定收入补助每人每月400元;二是通过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根据核定的任务量和考核结果,将相应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拨付给乡村医生。在2014年、2015年和2016年将农村地区新增的人均5元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全部用于乡村医生的基础上,未来新增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继续重点向乡村医生倾斜,用于加强村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和实施签约服务工作。各乡镇卫生院要将40%左右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交由村卫生室承担,同时保证将40%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拨付乡村医生;三是通过提供基本医疗服务,乡村医生取得医疗服务收入和基本药物销售零差率补助。通过三种补助途径,确保乡村医生收入得到合理保障。
9、确保村卫生室正常运行。县财政要安排专项经费为每个村卫生室提供开展巡诊服务的必要交通工具,并每年补助每个村卫生室水、电、暖、网络运行维护费2000元,支持村卫生室正常运转。
(六)建立健全乡村医生养老和退出机制
10、完善乡村医生养老政策。要积极引导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对符合相应待遇领取条件的乡村医生按月发放社会养老金。符合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在岗乡村医生,继续按每人每月30元的标准享受政府的专项缴费补助。进一步落实老年退养乡村医生的补助标准,对符合退养条件的乡村医生,给予每人每月100元的生活补贴(不离岗不享受),上级财政拨款不足部分由县级财政补齐。
11、建立乡村医生退出机制。年满60周岁的乡村医生,原则上应于到龄的当年12月底退出乡村医生岗位,办理乡村医生资格注销及退养手续。对确因工作需要或无合适接替人员的,可适当延长工作时间和年限,经县卫生计生局批准后注册,实行一年一聘,最长不超过5年,65周岁必须退出乡村医生队伍。对于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的村医,县卫计局应立即启动退出机制,解除其乡村医生的聘任并注销乡村医生资格。
(七)改善乡村医生工作条件和执业环境
12、加强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利用扶贫整合资金,按照60平方米、四室分开的标准,为没有国家或集体投资建房的村卫生室新建标准化业务用房,力争到2020年实现标准化村卫生室全覆盖。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宁武县村卫生室改革领导组。
组 长:武 强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周开胜 县政府办副主任
窦润玺 县卫计局局长
成 员:郭士忠 县纪委副书记、监委副主任
王东升 县发改局局长
张 军 县财政局局长
谷茂华 县人社局局长
李云山 县审计局局长
刘成平 凤凰镇镇长
宗守军 阳方口镇镇长
麻永军 薛家洼乡乡长
王凌云 余庄乡乡长
王 强 东寨镇镇长
周利功 涔山乡乡长
李 栋 化北屯乡乡长
仝志鹏 石家庄镇镇长
张禹勋 西马坊乡乡长
李 勇 新堡乡乡长
孙成英 怀道乡乡长
贾智林 迭台寺乡乡长
辛继军 圪廖乡乡长
周晓东 东马坊乡乡长
崔保才 县卫计局副局长
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县卫计局,主任由崔保才兼任。
各乡镇、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乡村医生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中的作用,将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作为医改的重要内容,统筹考虑、扎实推进;要认真履行职责,强化协作配合,加大督促指导力度,确保各项工作全面落实。
(二)落实资金投入。县政府要将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相关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同时要用好中央及省、市财政补助资金。财政部门要及时足额下拨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相关经费,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挤占。
(三)开展督导检查。要切实维护乡村医生的合法权益,严禁以任何名义向乡村医生收取、摊派国家规定之外的费用。对在农村预防保健、医疗服务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乡村医生,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县卫生计生局和有关部门要建立督查和通报机制,确保乡村医生相关政策得到落实。
附件:宁武县中心村卫生室设置及服务村庄明细表
抄送: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民
法院,县人民检察院。
bet28365365备用网站办公室 2017年 12月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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