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内容 | |||
流水号 | 20170606001 | ||
标 题 | 关于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 | ||
发件IP | 171.125.21.* | ||
写信时间 | 2017年06月06日 | ||
信件内容 | 养老保险改革事关群众切身利益,关系到退休、关系到编制和岗位,事业单位最规范的做法是编制.岗位,工资一一对应,而后参加相应的养老保险,可为什么在我县却不这样做呢?养老改革茅盾重重,最后文件都不执行了,干脆再拿自收自支人员(不分零时正式,不分进入渠道,不管干部还是工人)作文章,公平何在?公理何在? | ||
办理情况 | |||
处理状态 | 已处理 | ||
回复内容 |
尊敬的网友: 我县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是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晋政发(2015)42号]和《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和基础数据申报审核有关工作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6)95号]规定,严格审核登记;即办事流程单位呈报(包括本人信息公示、签字)、编制部门审核、机关养老保险中心核查无误后,方可录入。具体按下列原则执行: 参保登记范围:按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分类改革后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公益一类单位、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后被划分为生产经营类,但尚未改革到位,且未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目前尚未确定分类类型,且未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 人员范围:上述单位中按照机关单位编制管理确定的编制内工作人员;编制管理不规范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理规范,待明确工作人员身份后,再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 截至2017年6月9日核查录入84个单位,3322人,未发现不按文件执行的情况。 如有其他情况,请具体咨询县人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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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时间 | 2017年06月0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