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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bet28365365备用网站及有关部门安全监管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
2016-12-30 10:55     (点击: )

宁政发〔20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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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bet28365365备用网站及有关部门

安全监管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bet28365365备用网站及有关部门安全监管工作职责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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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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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监管工作职责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齐抓共管等一系列重要指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bet28365365备用网站工作部门三定方案》,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管合法必须管违法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谁为企业提供生产经营条件谁负责行业部门直接监管,安监部门综合监管,地方政府属地监管政府确定的原则,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宁武县有关部门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全县安全生产工作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党政部门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领导班子成员在各自分管领域各负其责,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还要对分管业务以外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安全综合监管责任。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要求,健全监管机构,明确监管任务,强化保障措施,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 bet28365365备用网站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四条 bet28365365备用网站全面负责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实施安全发展战略,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布局,制定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中长期发展规划。

(二)宣传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制定安全生产重大政策及措施。

(三)督促、支持县直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健全完善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包含激励约束、督促检查、行政问责等制度的安全生产制度保障体系。

(五)建立并落实县政府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制度,实施有利于安全生产的财政、税收、信贷等政策措施,保证对公共安全设施、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安全监管执法装备、事故隐患治理、应急救援装备、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及奖励等方面的资金投入。

(六)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指挥机构,不断完善应急救援体系,制定修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领导和组织指挥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

(七)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

(八)研究部署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重点行业领域安全专项整治,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

(九)严厉打击生产、经营等领域的各种非法违法行为,依法关闭不符合安全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查处和取缔无证(照)生产、经营行为。

(十)依照有关规定,负责组织或授权委托县直有关部门组织生产安全较大事故调查,并对事故调查报告做出批复,督促有关部门落实事故责任处理意见。

(十一)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加强产业政策引导,不断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逐步淘汰不符合产业政策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十二)县政府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例会,分析全县安全生产形势,研究部署安全生产重点工作。

(十三)认真落实上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bet28365365备用网站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职责

第五条 bet28365365备用网站安全生产委员会是本级人民政府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开展安全生产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方针政策,以及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

(二)安排部署和督促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调查研究,拟制安全生产有关政策和措施。

(三)督促检查下级人民政府和县直有关部门落实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整治。

(四)分解下达年度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制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指导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做好年度安全生产考核工作,并向县政府提出奖惩建议。

(五)县安委会每月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例会,分析全县安全生产形势,听取下级人民政府和县直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汇报,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重点问题,并对重大事故隐患实施政府挂牌督办。

(六)委派安委会成员,参加下级人民政府和有关安委会成员单位的安全例会。

承办市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bet28365365备用网站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工作职责

第六条 bet28365365备用网站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为本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其办公室设在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县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研究提出安全生产重大决策、措施的建议。

(二)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

(三)组织开展全县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

(四)拟定年度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方案和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标准,负责年度安全生产考核工作。

(五)参与研究有关部门在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发展中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

(六)承办重大事故隐患和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调查处理及挂牌督办、统计上报。

(七)起草县安委会安全生产工作例会议题。

(八)承办县安委会成员单位的联络工作,协调组织县安委会召开的有关会议和重要活动,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 县直有关部门(单位)总体安全监管职责

第七条 县直有关工作部门负责本部门(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按以下原则履行职责:

(一)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作为县政府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依法对全县安全生产工作实施宏观指导和综合监管,主要负责拟制有关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指导协调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定期考核并通报全县安全生产责任目标执行情况。

(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的部门,对所管行业(专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调查,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并对其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三)负有行业(专业)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将安全生产作为行业(专业)监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步计划、同步检查、同步总结、同步考核、同步奖惩,并配合有关监管部门认真开展安全生产执法工作。

(四)负有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要依法依规严格行政审批,逐项对涉及安全生产事项进行审查核对,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或未履行安全生产相关程序的,坚决不予批准或验收通过。

(五)负有其它管理职能的部门(单位),要依法依规履行本部门(单位)的安全监管工作职责,从严规范生产经营秩序,并承担其提供生产经营条件的安全管理责任。

(六)负有人、财、装备和信息、科技职能的部门要为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开展安全监管工作提供人、财、装备支持和信息、科技保障。

第八条 县直有关部门(单位)安全生产具体监管职责如下:

(一)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负责起草全县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实施意见,拟定地方性安全生产政府规章草案及规范性文件,指导协调全县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全县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安全生产信息,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2、负责全县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责,指导协调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定期考核并通报全县安全生产责任目标执行情况。

3、负责组织召开职责范围内局际联席会议,并按照会议议定事项,监督检查落实情况。

4、负责职责范围内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物品(生产、销售库房安全条件)和冶金、机械、有色、建材、轻工、纺织、烟草行业企业的安全监管工作。制定、发布有关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按照属地监管、分级负责的原则,监督检查所属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劳动防护用品等安全管理情况,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5、负责职责范围内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的行政许可等监督管理工作。

6、负责职责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方面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督促用人单位认真落实国家和省有关职业病预防法律、法规及标准,依法查处职业病危害事故及违法违规行为。

7指导督促所管行业企业对每个工作岗位进行安全风险评估,监督检查其重大危险源监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定安全监管办法,做好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工作。

8、负责汇总、统计、上报全县各类生产安全伤亡事故信息。

9、组织、指挥和协调全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

10负责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三同时的综合监督管理;对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金属冶炼、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

职业卫生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简称三同时)的审核、审批及报送工作,监督检查其三同时落实情况,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负责对辖区内丙级职业卫生检测检验资质认定的监督管理工作。

11、负责指导全县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承担职责范围内所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负责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发放工作,并监督检查其资格证件等落实情况,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12、负责全县注册安全工程师省级培训资格审核和已取得注册资格继续进行教育培训的指导协调工作。

13、承担县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14、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烟花爆竹批发、零售,民爆物品生产、经营,以上行业所涉单位、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的安全监管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负责。

15组织研究和解决全县煤炭企业经济运行、产业结构调整及安全发展等重大问题;贯彻落实有关煤矿安全、职业卫生等制度规定并组织实施;承担煤炭行业规范性资料审查备案等工作;指导全县煤炭行业法制建设;承担煤炭行业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及其他法律事务。

16、指导全县煤矿安全技术工作,对所管煤矿执行技术规范、规程标准和职业卫生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全市煤矿产能、产量调控;监督所管煤矿严格实施安全准入和办矿标准;负责全市新改扩建煤矿、矿井报废闭坑和煤炭储量注销报告的审核申报工作;指导所管煤矿生产能力核定,负责煤矿产能备案及管理工作;负责所管煤矿新建、改扩建、技术引进等工程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申报和监督检查工作。

17、指导全县煤炭企业加强安全基础管理,强化对所管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管。

18、指导全县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工作,对所管煤矿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督促煤矿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查处煤炭生产违法、违规、违章和职业危害行为;拟定并组织实施煤矿安全生产规划,落实煤矿整顿关闭等有关工作;分解并控制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指标;监督指导所管煤矿健全完善隐患排查治理及报告制度,开展重大危险源和职业危害辨识、检测、评价及日常监控;指导所管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和煤矿井下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煤炭安全局际联席会议,落实煤矿安全联合执法检查。

19、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煤矿瓦斯治理与利用政策措施,承担所管煤矿瓦斯治理和一通三防技术指导工作;负责所管煤矿瓦斯抽放工程设计和瓦斯涌出量与预测报告上报工作;指导年度所管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和矿井通风能力核定工作。

20、负责职责范围内煤矿安全纠察执法检查和专项整治工作;监督指导所管煤矿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健全完善隐患排查治理及报告制度,督促煤矿企业开展重大危险源和职业危害辨识、检测、评价及日常监控;依法查处煤炭生产违法、违规、违章和职业危害行为。

21、负责全县煤炭行业应急管理和煤矿安全生产调度工作;协调处理所管煤矿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并参与其事故的调查处理;落实煤矿事故约谈制度;指导全县煤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和市矿山救护队的业务工作。

22、指导煤炭行业机电安全管理工作,督促所管煤炭企业建立健全机电安全管理制度,提高机电安全管理水平;负责煤炭行业安全生产科技和信息化建设工作,指导煤炭企业推广、交流、转化先进技术成果,督促煤矿企业按照国家和省市煤矿安全技术装备准入标准实施换装。

23、组织协调和业务指导煤炭行业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负责所管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核查和岗前准入管理工作。

24、指导全县煤炭经营企业(从事原煤、配煤及洗选、型煤加工产品经营销售等活动)监督管理工作,依法规范和维护煤炭经营秩序,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对煤炭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指导督促煤炭生产经营企业进行安全评估,监督检查其重大危险源监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25、指导督促所管煤矿(煤炭)生产经营企业进行安全评估,监督检查其重大危险源监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对其安全管理及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定部门安全监管办法,同时将重大危险源和部门安全监管办法报县安监局备案。

26、督促指导所管企业编制应急救援预案及备案工作,建立安全应急救援组织机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二)县监察局

 1、依据国家、省、市、县有关安全生产行政监察法律法规及规定,严格对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监管职责情况实施行政监察。

2、参加县政府统一组织或由市政府授权部门组织的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工作,依法依规从严查处与事故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并负责查处事故背后的腐败问题。

3、组织对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监察落实责任追究处理意见。

4承担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沟通、协调事故调查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

(三)县发改局

1、负责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全县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安排县级安全生产基础设施、执法能力、支撑条件、应急体系建设和隐患治理所需县级预算内投资,并对投资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照《安全生产法》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等有关规定,负责全县重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卫生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简称三同时)的监督管理工作。在审批固定资产投资和重点建设项目(含新能源、可再生能源项目)时,要会同安监部门和负有安全监管相关职责的部门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并列为重要内容形成制度。对所受理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项目未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不予审批、核准、备案或上报;对未进行安全评价和安全设施及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三同时审查通过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有关行政审批手续。并对国家、省、市审批后的重点建设项目能移交有关对口主管部门的要及时办理有关移交手续。

3、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或参与有关矿山工业发展规划和总体规划,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布局不合理等关闭矿井实施指导监督。

4、负责煤层气(含天然气)、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等能源的行业管理;负责燃气长输管道(不含门站)的安全监管工作。

5负责全县战略物资和应急储运设施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管工作。

6、负责所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投资资金的稽查和管理。

7、负责全县辖区内国家、省、市重点建设项目中没有对口主管部门项目的安全监管和有关信息统计上报工作。

8、指导督促所管行业企业对每个工作岗位进行安全评估,监督检查其重大危险源监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对所管企业安全生产和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定部门安全监管办法,同时将重大危险源和部门安全监管办法报县安监局备案。

9、督促指导所管企业编制应急救援预案及备案工作,建立安全应急救援组织机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四)县经济和信息化局

1、负责职责范围内工业企业、电力企业和通信行业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在制定全县工业、电力、通信业发展规划、政策法规、标准规范和技术改造项目时要统筹考虑安全生产,鼓励和支持工艺技术先进、危险有害因素较小的建设项目,限制和淘汰工艺技术落后、安全风险高和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要加强产业结构升级和布局调整,严格行业准入管理,对不符合有关安全标准、安全性能低下、职业病危害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技术、工艺及装备要按照国家和省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定期公布,限期强制性淘汰,并监督落实。

2负责所管行业企业重大技术改造项目的核准、备案及审批申报工作。要建立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核准、备案信息与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共享制度,在受理企业申请技术改造项目时,应要求企业提供职业病危害和安全设施预评价报告,并会同安监部门共同做好安全条件论证,对所受理的技术改造项目未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不予核准、备案和审批上报;对未进行安全评价和安全设施及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三同时审查的项目,不予办理施工建设等有关审批手续。同时负责所管技术改造项目专项资金投入使用的监督检查。

3、会同民航管理机构划定民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负责在民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设置、使用民用(非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以及产生电磁干扰的其他设施设备、仪器、装置的审批工作;负责查处民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严重影响民航机场电磁环境的违法违规行为。

4负责指导全县工业产业示范基地、工业园区、信息化产业园区的安全管理工作。

5、督促指导工业企业、电力企业和信息化等行业企业编制应急救援预案及备案工作,建立健全应急救援组织机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6、负责所管企业的安全生产统计与分析,参与有关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7、负责淘汰落后产能工艺企业;负责所管停产整顿和关闭取缔企业的安全监管工作。

8、指导无人看守铁路道口的属地安全监管工作。认真宣传并检查落实铁路道口有关规定,分析铁路道口事故原因,研究对策、制定措施,确保铁路行车安全。

9、负责全县通信(含联通、移动、电信等)运营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监督检查通信运营企业信息网络及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情况,确保通信安全。

10、负责通信企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建设落实安全设施和职业卫生三同时有关规定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11、组织协调通信运营企业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气象预报预警提供通讯信息保障。

12、负责通信运营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组织或参与通信运营业有关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13、组织协调通信运营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14、负责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及边界接壤区域通信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审批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的通信工程项目,并书面征求民航管理部门的意见。

15、指导督促所管行业企业对每个工作岗位进行安全评估,监督检查其重大危险源监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对所管企业安全生产和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定部门安全监管办法,同时将重大危险源和部门安全监管办法报县安监局备案。

16、负责职责范围内县属国有企业各类资产的安全监管,认真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督促所管国有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执行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并做好对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与年薪挂钩的业绩考核工作。

17、组织对所管企业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的安全督查、检查,督促其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确保安全生产。

18、负责对所管国有企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卫生落实三同时规定的监督管理工作。

19指导督促所管行业企业对每个工作岗位进行安全评估,监督检查其重大危险源监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对所管企业安全生产和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定部门安全监管办法,同时将重大危险源和部门安全监管办法报县安监局备案。

20、参与所管国有企业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落实事故责任追究有关决定。

21、督促指导所管企业编制应急救援预案及备案工作,建立安全应急救援组织机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22、酒类经营,煤炭发运企业,煤炭成型加工,以上行业所涉单位、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的安全监管由县经济和信息化局牵头负责。

23、负责全县商贸流通领域限额以上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限额以下商贸企业的安全监管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负责),拟定食品、药品、酒类流通和餐饮服务业发展规划,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商贸流通和服务业违反安全法律法规行为;负责典当行业场所的安全监督管理。

24、负责全县成品油经营场所(含加油站、油库)网点布局及行政许可工作,依法查处成品油市场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25、负责全县招商引资、投资活动等环节的安全监督管理。

26负责机动车报废、拆解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和系统内所管再生资源回收站点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27、负责进出口贸易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监管工作。指导贸易进口单位严格进口产品法律法规程序,督促对外贸易出口加工企业遵守有关公约、条约,做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保证安全投入,完善安全设施,确保生产加工条件符合世贸组织有关条款要求,保证出口产品质量安全。

28、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对外援助和驻外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29指导督促所管行业企业对重点场所进行安全评估,监督检查其重大危险源监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对企业安全管理及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定部门安全监管办法,同时将重大危险源和部门安全监管办法报县安监局备案。

(五)县教育和文化局

1、负责全县教育系统各类学校、中小学、幼儿园(含民办学校、幼儿园)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由学校组织的大型集体活动和户外活动的预案审核和监管工作。定期监督检查其安全管理工作,督促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备案工作,落实安全防范措施,适时组织应急演练,确保师生安全,并承担相应的安全监管责任

2、负责将安全教育纳入学校、中小学、幼儿园教学内容,指导院校、中小学、幼儿园开展安全教育活动,普及安全知识,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3、指导各类学校、中小学、幼儿园,切实加强教学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的安全管理,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以任何形式或名义组织学生从事参与商业活动或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劳动或其他危险性劳动的行为,组织查处将各类学校、中小学、幼儿园场地出租作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储存、经营行为。

4、负责校车的有关安全监管工作。指导监督所管学校、中小学、幼儿园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组织开展交通安全教育,指导所属教育部门建立校车使用审核工作机制,做好校车使用许可申请受理、分送、审查和上报工作。参与并协调配合公安交警、交通运管部门对校车安全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校车安全。

5、指导督促各类学校、中小学、幼儿园,切实加强教学场所及其生活设施的安全管理工作,配合住建部门对所属学校建筑工程、燃气设备、供水、供热等相关教学、生活设施的安全监督检查。

6、指导督促各类学校、中小学、幼儿园,切实加强食品卫生的安全管理工作,配合卫生和食药部门对所属院校、中小学、幼儿园公共食品卫生安全进行监督检

7、指导督促各类校、中小学、幼儿园,切实加强用电安全管理工作,配合当地供电部门对所属院校、中小学、幼儿园电力设施进行监督检查

8、指导督促各类校、中小学、幼儿园,切实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配合公安消防部门对所属学校、中小学、幼儿园的消防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9、指导督促各类校、中小学、幼儿园,切实加强师生的日常安全管理。协调配合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对非寄宿制500人以下和寄宿制50张床位以下学校、中小学、幼儿园(含托儿所)的日常安全和消防安全检查。

10负责各类学校实(试)验室的安全监管,切实加强易燃、易爆、易制毒化学品和剧毒化学品的使用管理,废弃物处置的安全管理工作,协调配合当地公安、环保、质监部门对其使用管理实(试)验品进行安全监督检查。

11、指导督促各类学校、中小学、幼儿园,切实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协调配合质监部门其使用特种设备进行监督检查。

12、指导督促所管学校、中小学、幼儿园切实加强对教学设施、特种设备和重点部位进行安全评估,监督检查其重大危险源监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对所管学校、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和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定部门安全监管办法,同时将重大危险源和部门安全监管办法报县安监局备案。

13、负责教育系统安全管理统计分析,依法参加有关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14、网吧,各类图书影像批发、零售和出租,印刷业,影剧院,娱乐业,经营演出场所,幼儿园、托儿所,以上行业所涉单位、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的安全监管由县教育和文化局牵头负责。

(六)县公安局

1、负责全县民用爆炸物品和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地方公安机关对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储存、销毁、爆破作业和民用爆炸物品流向及烟花爆竹运输、燃放、销毁等环节实施安全监控。同时负责有关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工作。负责组织查处非法购买、运输、使用(含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和非法运输、储存及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2、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指导、监督地方公安机关依法对剧毒化学品购买、运输、流向等环节实行严格监控;并负责对购买剧毒化学品实施行政许可证核发工作。

3、负责大型公共活动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并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实行安全许可制度。

4、依法查处侦查涉及安全生产、食品药品涉嫌犯罪等刑事案件,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对较大以上事故进行前期处置、应急救援;并负责维护事故现场秩序。

5、指导督促地方公安派出所加强对所在地九小场所的日常安全监督检查和消防安全检查。指导对公安派出所所辖范围内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本辖区内未纳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管理范围但属于消防监督检查范围的个体工商户的日常安全监督检查和消防安全检查。负责消防监督、火灾扑救和重大灾害事故及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6、指导督促所属交警、消防和民爆部门切实加强对危险重点路段、人员密集场所及爆破作业岗位等进行安全评估,监督检查其重大危险源监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对所管单位安全管理和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定部门安全监管办法,同时将重大危险源和部门安全监管办法报县安监局备案。

7、参与有关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依法控制事故责任人,出据尸检报告,参与现场勘查,提取、固定与事故有关的痕迹、物证,依法对涉及有关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进行立案侦查,搜集证据,形成案卷,移送检察机关。

8督促指导所监管企业编制应急救援预案及备案工作,建立安全应急救援组织机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9、负责本行业相关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10、宾馆、招待所、洗浴场所及小旅馆的安全监管由县公安局牵头负责。

(七)县公安交警大队

1、负责全县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拟订全县道路交通安全规划、管理办法和实施意见,并组织实施。依法查处道路交通非法、违法和违规行为。

2、负责指挥和疏导城市道路交通和大型活动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紧急情况下实施道路交通安全应急管制。

3、负责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和易燃、易爆物品监督检查和监控其道路运输安全行为。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组织处置危险化学品道路交通事故。

4、指导所管单位严格实施机动车辆登记和驾驶证申领及考试工作,并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5、配合教育部门组织开展学校、幼儿园有关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普及交管安全知识,提高师生安全意识。

6、负责对校车使用许可审批意见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配合上级按规发放或收回校车标牌,给上级对校车驾驶人资格审核的受理、审查和许可内容的签注加注意见;负责校车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维护校车道路行驶交通秩序,依法查处校车违法违规行为。

7、负责县政府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领导组办公室日常工作,指导协调各乡(镇)和县直有关部门的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工作,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和事前、事后路段隐患排查治理,依法查处非法违法行为;定期分析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提出防范建议,通报相关部门,并每月3日前向县安委办报送上月道路交通事故报表。

8、按照县政府安全考核办法,负责对全县道路交通安全事故指标的分解、控制和考核工作,并向县安委办报送指标分解、控制和考核工作情况。

9、指导督促所属交警部门对危险事故路段进行安全评估,监督检查其重大危险源监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对所管单位安全管理和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定部门安全监管办法,同时将重大危险源和部门安全监管办法报县安监局备案。

10、参与对较大道路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八)县公安消防大队

1、负责全县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拟订全县消防安全规划、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和实施意见,并组织实施。依法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违规行为。

2、依法对有关建设工程实施消防安全审批、验收及备案工作并进行监督管理,对纳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管理范围实施消防安全监督管理。

3、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及培训工作。指导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认真贯彻落实消防安全法律法规,配合教育部门组织开展学校、幼儿园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普及消防安全知识,提高师生消防安全意识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并负责企业消防安全管理和消防安全操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

4负责组织实施全县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定期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和督查工作,督促和指导全县有关单位排查整治重大火灾隐患,制定重大火灾事故隐患整治方案,落实整治责任,并监督整改到位。

5、负责组织指挥火灾扑救工作,参与其他灾害事故(件)的抢险救援工作;组织火灾事故调查;并对全市消防安全和火灾事故进行定期统计与分析。每月3日前向县安委办报送上月消防安全事故报表。

6、负责大型商场、集贸市场的消防安全监管工作,督促其健全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及时整改火灾隐患,依法查处非法违法行为。

7、指导督促所管行业企业对每个工作岗位进行安全评估,监督检查其重大危险源监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对所管企业安全生产和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定部门安全监管办法,同时将重大危险源和部门安全监管办法报县安监局备案。

(九)县财政局

1、落实县政府安全生产体系建设和安全生产专项经费投入精神,根据财政收入和安全生产工作需要,将年度安全考核奖励、举报奖励等安全生产专项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2、负责全县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修订完善安全经费投入及使用管理规定,指导督促乡级落实安全生产投入。

(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负责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纳入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技工学校及有关培训机构职业教育内容和学习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领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给予劳模表彰。

2、负责全县企事业单位实施劳动用工合同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督促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和履行劳动用工合同,督促检查用人单位制定、完善有关劳动安全规章制度和与职工签订涉及劳动卫生安全、职业病防护等事项专项合同;负责执行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3、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适时调整高温津贴等有害工作岗位津贴标准。依法查处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关于工作时间、工资津贴等侵害劳动者权益行为。

4、指导督促用人单位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确保劳动者工伤保险待遇;组织实施用人单位职工工伤和职业病伤残等级鉴定,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县工伤保险政策和标准,及时支付工伤保险费用。

5、负责技工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安全监管工作。指导督促其对每个工作岗位进行安全评估,监督检查其重大危险源监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对所管单位安全管理和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定部门安全监管办法,同时将重大危险源和部门安全监管办法报县安监局备案。

6、劳务派遣公司、中介机构的安全监管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负责。

(十一)县国土资源局

1、负责打击查处无证勘查、无证采矿、超层越界、以探代采等非法违法行为;组织开展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对所管行业存在有非法违法行为的要下达停止生产、经营、建设处罚决定,同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火工品,履行强制性行政处罚决定;对有关监管部门提出整改意见而拒不整改和当地政府按照政策实施关闭的矿山、矿井,依法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探矿证,坚决维护矿产资源开采勘查秩序。

2、负责对已吊销采矿许可证、资源整合及政策性关闭移交矿井的监督管理工作,定期对关闭矿山、矿井实施监督检查。

3、负责依法查处未取得土地使用手续非法建设尾矿库占地行为。

4、负责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督促矿山企业对采矿活动造成的矿山地质环境破坏进行治理恢复,并负责监督落实。

5、负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组织编制并实施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及备案,预警预报地质灾害,指导应急处置。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联合执法,严厉查处以地质灾害治理为由的违法采矿行为。

6、负责地质测绘和勘探行业安全监督管理。

7、指导督促所管单位对地质灾害预防和重点监管企业进行安全评估,监督检查其重大危险源监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对所管企业(单位)安全管理和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定部门安全监管办法,同时将重大危险源和部门安全监管办法报县安监局备案。

(十二)县环境保护局

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辐射安全、放射性安全监督管理政策、法规和标准,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辐(放)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对民用放射源安全和电磁辐射及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污染防治进行监督管理;对民用放射源管制及其安全设备的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2负责全县环境保护的安全监督管理。对辖区内新、改、扩建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依法进行审核、备案、验收,并对破坏生态环境、污染严重、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矿井、矿山、尾矿库的环境保护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违规行为。

3、负责对废弃危险化学品等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危险化学品的环境危害性鉴定和环境风险程度评估,确定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组织化学品环境风险评价追踪、筛选和公布重点管控的化学品名录,实行危险化学品登记;配合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尾矿库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工作。

4、负责环境检测场所及设备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

5、指导、协调生产安全事故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

6、负责污水处理运营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7、指导督促所管单位及重点监管企业进行安全评估,监督检查其重大危险源监控和环境污染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对所管单位安全管理和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定部门安全监管办法,同时将重大危险源和部门安全监管办法报县安监局备案。

(十三)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1、负责职责范围内建筑施工企业(包括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和拆除工程等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认真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同时负责埠外建筑施工企业在本县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相关人员资质证件的审核、备案及监督管理工作。

2、负责全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办理施工许可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的安全监管工作,定期分析职责范围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形势,提出安全防范措施,依法查处非法违法行为。

3、负责职责范围内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监理人员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以及建筑施工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考核管理工作。

 4、负责职责范围内建筑起重机械备案、安装、拆卸、使用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5、负责职责范围内市政基础设施(含供气、集中供热、城市环卫、污水处理、路灯、排水、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区)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责城市公园内的游乐场的安全监督管理,其他游乐场和农村游乐设施,由所在地乡、镇、居民办事处进行监管。

6、负责全县城镇燃气(含液化石油气、加气站,不含沼气)的安全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各级城镇燃气管理部门强化对燃气工程的审核申报,并负责督促燃气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审批发放经营许可和有关资质证照,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指导监督各级城镇燃气管理部门落实城镇燃气设施保护责任,划定燃气设施保护范围,防止建(构)筑物占压或损害城镇燃气设施。

7、在组织建筑工程、公共设施、城市燃气、污水和垃圾处理建设项目时,要严格执行安全设施和职业卫生三同时有关规定,对未进行安全评价和安全设施及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三同时审查通过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有关行政审批和许可手续。

8、负责全县建筑施工、城镇燃气和市政管理行业企业(单位)的安全监管工作。制定、发布有关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按照属地监管、分级负责的原则,监督检查所属单位和生产经营企业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安全生产条件和劳动防护用品等安全管理情况,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9、负责城市建成区便民市场安全监管工作(乡镇村的便民市场由批准单位和所在地乡镇政府负责)

10、指导督促学校、幼儿园切实加强房屋建筑及其生活设施的安全管理,协调配合教育部门抓好对学校、幼儿园房屋建筑和供热供气等生活设施的安全监督检查。

11、指导监督农村住房建设安全和危房改造工作,督促所属部门配合乡(镇)政府加强对农村住房建筑安全的监督检查。

12、负责由开发商负责建设的住宅小区和物业管理公司的监管,其他由单位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由单位监管,原单位已经撤消或兼并重组的由接收单位或归口单位管理,各专业管理部门要对各住宅小区进行行业管理。

13、指导督促所管行业企业对每个工作岗位进行安全评估,监督检查其重大危险源监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对所管企业安全生产和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定部门安全监管办法,同时将重大危险源和部门安全监管办法报县安监局备案。

14负责建筑施工、城镇燃气和市政公用设施的应急管理工作,组织制定所管行业应急预案及备案,配备应急人员和必要装备器材,并定期组织演练,参与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

15、各类建筑安装公司、装潢公司,混凝土搅拌站,监理公司,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管理,建筑材料市场经销点,集贸市场,燃气器具经营企业的安全监管由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牵头负责。

16、负责规划区总体规划的审查报批,以及重大建设工程项目选址安全条件论证的监督管理工作,并负责监督实施,依法查处非法违法行为。

17指导监督采矿、危险化学品、城镇燃气、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等高危行业建设项目用地规划的安全选址管理工作。

18、指导规划区范围内规划勘察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19、负责违章建筑拆除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20、负责户外广告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21、负责城区集中供水工程及其配套电网等水利设施的安全管理。

(十四)县工商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1、负责监督管理全县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作业人员的资质资格;负责全县特种设备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对全县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组织开展特种设备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依法查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中的非法违法行为。

2、依法负责保障劳动安全的产品、影响生产安全的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3负责列入国家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目录危险化学品、食品药品包装物、容器等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及生产环节的质量监督和烟花爆竹产品质量抽查的安全监督工作;负责矿用安全计量器具的强制检定和监督检查。

4、负责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和进出口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气瓶充装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对进出口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检验。

5、按照规定权限,组织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和统计分析,提出事故调查报告,参与有关较大以上事故调查。

6、指导督促所管行业企业对特种设备进行安全评估,监督检查其重大危险源监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对其安全管理及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定部门安全监管办法,同时将重大危险源和部门安全监管办法报县安监局备案。

7、依法对企业登记注册中涉及有关安全生产审批前置要件的,依据有关部门的许可证件,核发相应的企业营业执照,否则不予登记注册。

8负责市场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非法违法行为;负责对政府依法关闭的生产经营单位及时吊销营业执照。

9、依法查处取缔已经取得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但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10、依法查处取缔已经注销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11、依法查处取缔法律法规规定或政府确定由工商管理部门负责查处的非法违法行为。

12、指导督促所属工商管理机关配合有关部门积极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对有关部门撤销许可的企业,依法督促其办理变更生产经营范围或注销登记,并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取缔未经安全许可的企业。

13、负责各类广告活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户外广告、广告经营许可证登记审批。

14、指导督促所管企业对重点场所进行安全评估,监督检查其重大危险源监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对其安全管理及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定部门安全监管办法,同时将重大危险源和部门安全监管办法报县安监局备案。

15、广告经营、综合商场、小超市、果蔬门市及上述未明确安全监管牵头单位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安全监管由县工商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牵头负责。

16、各类检测、检验、经营企业的安全监管由县工商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牵头负责。

(十五)县交通运输局

1、负责全县所管公路、水路运输行业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城乡客运、旅游客运、城市公交(含出租车)、汽车客货运站、船舶运营、车辆维修、车辆技术性能检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等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开展所管行业安全专项整治,依法查处非法违法行为。

2、负责所管公路、水运交通建设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所管公路、水运建设工程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实施监督管理,并对其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监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件进行审核及监督检查,受理公路、水运工程安全方面的举报和投诉,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3、依法对行驶在县乡道路的校车使用许可申请提出行车路线和停靠站点意见,行驶在城区和国、省道的校车由住建和公路部门提出许可意见,配合教育部门加强对校车安全的监督检查。

4、负责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经营许可和运输车辆的安全管理。负责危险货物道路运输驾驶人员和押运人员资格考核认定,指导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实施动态监控。

5、负责辖区县乡公路交通标志、标线的设置工作,指导监督所管公路养护工作,监督管理县乡公路危桥、危险路段和事故多发地点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6负责客、货运输车辆和船舶源头治超安全监管工作,配合有关部门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运营行为。

7、建立健全交通运输应急管理机制,制定所管行业生产安全应急预案及备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指导协调交通运输企业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8指导督促所管行业企业对每个工作岗位进行安全评估,监督检查其重大危险源监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对所管企业安全生产和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定部门安全监管办法,同时将重大危险源和部门安全监管办法报县安监局备案。

9、汽车修理、销售,汽车美容装潢,洗车行业,驾校,汽车运输企业,物流行业,危化品运输、水上游艇,以上行业所涉单位、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的安全监管由县交通运输局牵头负责。

(十六)县农业委员会

1、负责全县种植业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2、负责指导农药、农作物种子(种苗、草种)等企业生产经营许可审批及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农药使用环节的安全管理。

3、负责农作物新品种保护和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4、负责全县农业工程、附属工程、农业设施建设和农用地、草地、宜农滩涂、宜农湿地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保护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5、负责与民航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农用航空器的飞行计划,指导监督飞行播草、喷洒农药环节的安全管理。

6、指导监督农村沼气、可再生资源的建设和使用;指导农机、草原防火的安全管理工作。

7负责农业行业安全事故的统计、报告和分析,参与较大以上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8、指导督促所管企业对重点工作岗位进行安全评估,监督检查其重大危险源监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对所管企业安全生产和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定部门安全监管办法,同时将重大危险源和部门安全监管办法报县安监局备案。

9、各类种子、农药经营户,农产品加工销售,各类种植专业合作社,农业推广服务行业,以上行业所涉单位、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的安全监管由县农业委员会牵头负责。

(十七)县畜牧中心

1、负责全县畜牧业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2负责全县畜牧业的安全监管工作。指导监督种畜禽养殖、兽医、兽药、动物防疫和畜禽屠宰加工、饲料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实施许可检验及安全管理,依法查处非法违法行为。

3负责畜禽屠宰监督管理和生鲜乳收购等环节的安全监管工作。

4指导督促所管企业对重点工作岗位进行安全评估,监督检查其重大危险源监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对所管企业安全生产和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定部门安全监管办法,同时将重大危险源和部门安全监管办法报县安监局备案。

5、各类养殖,饲料加工,兽药销售,畜牧养殖专业合作社,各类养殖经营户,生肉加工,销售,储存,动物屠宰等以上行业所涉单位、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的安全监管由县畜牧中心牵头负责。

(十八)县农机发展中心

1、负责全县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拟定农机发展中长期规划,组织所管单位开展农机安全专项整治和执法检查活动,依法查处非法违法行为,确保农机作业安全。

2、负责农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各类农机的牌证核发管理,监督检查所属单位对农机管理和技术检验落实情况。

3、负责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的证件核发、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工作。

4、配合交警、交通、教育等部门严厉查处农机违法载客等不法行为。

5、负责全县农机维修网点和农机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

6负责农机事故的统计、报告、分析,参与较大以上农业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7指导督促所管单位对农机操作使用、违法载客等行为进行安全评估,监督检查其重大危险源监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对农机安全作业及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定部门安全监管办法,同时将重大危险源和部门安全监管办法报县安监局备案。

(十九)县粮油中心

1、负责全县粮食系统安全生产的行业指导。

2、负责全县粮食购销、储存及加工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3、负责监督检查所属粮库、粮油加工及生产经营企业的安全管理。

4指导督促所管企业对每个工作岗位特别对除尘设施进行安全评估,监督检查其重大危险源监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对所管企业安全生产和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定部门安全监管办法,同时将重大危险源和部门安全监管办法报县安监局备案。

(二十)县水利水保局

1、负责全县水利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监督检查所管水产品养殖加工、水电站大坝、河道岸线、水利设施、农村人畜饮水供水工程和农村水电站及其配套电网等水利设施的安全管理,组织开展水利安全专项整治,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2、负责全县水利建设工程的安全监管工作,严格履行水利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三同时的有关规定,对未履行三同时审查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有关行政审批和许可手续。

3负责辖区内河道及堤防的安全监管工作,加强河道内影响行洪安全行为的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河道内违章建筑、违法采砂等影响行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的违法行为。

4、负责水利工程运行的安全监督管理,规范水利工程设施安全运行管理办法,强化管理责职,对穿越或靠近水利工程的燃气管道等危险管线要清楚情况,观察险情,随时和管线管理单位保持联系,发现问题及时通报。

5、负责水利行业建筑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水务管理的安全监管工作。

6、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县防汛工作。编制全市县山洪灾害应急预案,及时进行预警预报,定期组织应急救援及演练。

7、负责水利系统事故统计、报告、分析,组织或参与水利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8指导监督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管单位对水电站、河道堤防、农村人畜饮水供水工程等水利工程的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其重大危险源监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整改落实情况,并对水利安全及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定部门安全监管办法,同时将重大危险源和部门安全监管办法报县安监局备案。

9、从事水产养殖、河道采砂的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的安全监管由县水利水保局牵头负责。

(二十一)县林业局

1、负责全县森林防火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等监管职责范围内有关森林风景区(点)和其他涉林的经营管理单位及个人落实森林防火措施,依法查处非法违法行为。

2、负责所属林场及林业企事业单位森林防火、森林采伐和林产品(含食用林产品)加工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3、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4、负责全县林业系统安全生产统计分析工作。组织森林火灾事故的统计、报告和调查处理以及森林火灾的救援灭火工作。

5、承担县森林防火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制定并实施全市森林防火规划、应急预案及备案,定期组织应急预案的演练;预测预报森林火灾信息,开展森林防火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全民防火意识。

6、负责指导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及边界接壤区域的植树造林工作。组织指导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的植树发展规划和重点绿化。

7、木材加工、销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的安全监管由县林业局牵头负责。

(二十二)县广电中心

1、负责全县广电新系统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督促所属广播电视等单位加强安全管理,确保整体系统安全。

 2、承担全县广播、电视、视听节目服务机构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定期排查治理安全隐患,依法查处非法违法行为。

 3、组织指导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开展安全生产公益性宣传教育,配合有关部门共同开展安全生产重大宣传活动,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4指导督促所管行业企业对重点场所进行安全评估,监督检查其重大危险源监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对其安全管理及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定部门安全监管办法,同时将重大危险源和部门安全监管办法报县安监局备案。

(二十三)县卫生和计生局

1、负责全县卫生计生系统医疗、康复、疗养、医疗服务等机构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督促所属医疗机构、计生服务机构、体检机构和采供血等机构切实做好医用危险品、高风险药品、放射物品、医疗废弃物、压力容器、特种设备、消防设施的安全管理工作,定期排查治理安全隐患,依法查处非法违法行为。

2、负责全县卫生防疫工作的安全监管,组织开展卫生防疫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和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等相关工作,按照国家、省、市卫生安全标准,指导督促有关医疗卫生单位定期进行卫生检查,严密防范传染等各种灾病发生,配合教育和食品药品等监管部门做好学校、幼儿园及餐饮服务业卫生安全的监督检查,协同相关部门调查处理有关卫生安全事故。

3、负责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和化学品毒性鉴定技术服务机构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4负责职业病报告的管理和发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提出职业病预防措施与对策,拟定职业病防治规划,按职责组织实施。

5、负责职责范围内医疗、计生服务、职业健康检查、采供血、体检等机构(含站点)营业许可的审批及监督管理工作。

6、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中的医疗救护工作。

7指导督促所管行业企业对重点场所进行安全评估,监督检查其重大危险源监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对其安全管理及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定部门安全监管办法,同时将重大危险源和部门安全监管办法报县安监局备案。

8、各类医疗机构,美容美发店,眼镜修配门市,采供血机构,餐具清洁,以上行业所涉单位、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的安全监管由县卫生和计生局牵头负责。

(二十四)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1、负责全县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环节,含食品添加剂、保健品、酒类饮品、食用饮品)、药品(西药、中药、民族药)、医疗器械、化妆品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起草制定本地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和餐饮服务等生产经营性规范性文件、政策规划、监管办法等行政规定,并组织监督实施。

2、负责实施国家、省、市、县食品、药品、保健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等有关标准制度及管理规范,依法监督检查并严厉打击查处所管生产经营单位非法违法行为,配合教育、卫生等有关部门做好对学校、幼儿园食品卫生及公共安全的监督检查。

3、建立食品、药品、医疗器械、保健品、化妆品行业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并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对有关流通上市产品进行安全风险检测检验,定期公布其相关安全信息。

4、负责境内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和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工作,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许可、医疗用毒性药品零售经营资格许可、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核发、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邮寄证明核发。承担执业药师注册初审工作。

5、负责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体系建设,统计分析和报告有关事故,组织指导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监督事故查处落实情况。

6、负责开展食品药品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对外交流与合作,推进诚信体系建设。

7、指导乡(镇)食品药品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8、承担县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推动健全协调联动机制。督促检查乡(镇)人民政府履行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并负责考核评价。承办县人民政府和县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它事项。

9指导督促所属行业企业对重点场所进行安全评估,监督检查其重大危险源监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对其安全管理及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定本部门安全监管办法,同时将重大危险源和部门安全监管办法报县安监局备案。

10、食品(餐饮服务行业、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食用饮品),药品(含西药、中药、民族药),医疗器械,化妆品,以上行业所涉单位、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的安全监管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牵头负责。

(二十五)县科技服务中心

1、负责将安全生产科技进步纳入全县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安全生产重大科技攻关、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工作,推动安全生产成熟适用科研成果的转化应用。

2、支持科研机构和有关单位开展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加大对安全生产重大科研项目投入,引导企业增加安全生产研发资金投入,促使企业逐步成为安全生产科技投入和技术保障的主体。

3、负责所属科研机构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4、负责所属重点实验室等科技基地建设的安全条件论证和基础设施的安全监管。

5负责本县范围内科研开发与科技创新基地的安全监管工作。

6、指导督促所管辖范围内的科研机构对每个工作岗位进行安全评估,监督检查其重大危险源监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对所管科研机构安全管理和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定部门安全监管办法,同时将重大危险源和部门安全监管办法报县安监局备案。

(二十六)县司法局

1、负责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纳入公民普法的重要内容,会同有关部门广泛宣传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知识;指导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法律服务。

2、负责监狱安全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司法行政系统戒毒场所安全工作,组织协调有关事故应急救援,参与司法系统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3、负责全县司法鉴定、司法仲裁和司法考试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二十七)县中小企业服务中心

1、将安全生产纳入全县中小企业(含乡镇、民营和集体企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积极引导中小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生产经营行为,确保安全生产。

2、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中小企业的安全监督检查,强化中小企业安全管理。

3、指导全县中小企业发展园区建设。督促中小企业落实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卫生三同时的规定。

(二十八)县文体中心

1、负责全县文化系统所属事业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督促所属文化艺术、影剧院、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文化市场和文物保护等单位加强安全管理,确保文化系统安全。

2、负责歌舞娱乐、互联网服务、电子游艺、营业性演出、网吧等单位的行政许可及安全管理工作,配合公安消防等部门做好公众聚集场所的安全监督执法检查。负责承建体育场馆、设施建设工程的安全管理工作。

3、负责对公共体育场馆、公共体育设施、电影设施设备安全运行的监督管理工作。

4、负责指导监督高危险体育行业运动等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牵头组织大型体育赛事的安全管理和安全保障。

5、负责本系统所属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监督检查系统内单位贯彻有关安全法律法规情况,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6指导督促所管行业单位对高危险体育运动项目和设施设备等进行安全评估,监督检查其重大危险源监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对其安全管理及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定部门安全监管办法,同时将重大危险源和部门安全监管办法报县安监局备案。

(二十九)县政府法制办公室

1、负责协调、审查、修改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报送县政府的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

2、协调县政府有关部门之间在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中的问题和争议。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调查安全生产领域的违法行政案件。负责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机关执法主体资格审查认定及执法人员资格审查、培训工作。

3、受理有关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案件,指导监督全县安全生产行政复议工作。

4、负责有关安全生产政府规范性文件解释意见的提出工作。

(三十)县政府应急办公室

1、负责向省、市、县政府报送、办结安全生产事故信息工作。保证县政府与市政府、省政府和县直有关部门及各乡(镇)联络畅通,督导检查全县安全应急值守情况。

2、指导督促各乡(镇)政府、各部门认真落实省、市、县领导对安全生产事故的批示、指示;协助市、县政府领导处置安全生产突发事件,负责应急现场的组织协调。

3、指导各乡(镇)政府、县直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提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办法、规划及建议。

4、负责对《宁武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和有关部门报送安全应急预案的审核工作。

5、协助县领导处置安全生产事故;协调指导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演练和应急救援等工作。

(三十一)县旅游服务中心

1、负责全县重大旅游外事工作和旅游涉外活动以及旅游安全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和检查各类旅游企业的安全及应急管理工作。

2、负责拟订旅游景区景点及旅游住宿、旅行社、分社、旅游服务网点、旅游车辆(不含旅游客运企业)、旅游设施和服务安全标准,并组织实施。

3、负责全县旅游服务、旅游安全管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考核工作。

4、负责全县旅游行业安全生产统计分析工作,参与较大旅游事故的救援与调查处理工作。

5指导督促所管行业企业对高危险旅游设施设备和旅游车辆等进行安全评估,监督检查其重大危险源监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对其安全管理及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定部门安全监管办法,同时将重大危险源和部门安全监管办法报县安监局备案。

6、各类旅游公司、中心、旅行社、分社及网点、旅游景点设施设备的安全监管由县旅游服务中心牵头负责。

(三十二)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1、负责全县人防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监督人防工程(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规划和建设过程中的安全检查工作,并负责人防工程维护、使用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2、负责人防工程的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并监督检查人防工程平战转换、开发利用及经营管理中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确保人防工程应急安全可靠。

3指导督促所管单位对人防工程设施设备等进行安全评估,监督检查其重大危险源监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对其安全管理及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定部门安全监管办法,同时将重大危险源和部门安全监管办法报县安监局备案。

(三十三)县民政局

1、负责对全县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安全监管。

2、负责军休服务管理机构和军用饮食供应站的安全监管。

3、负责应急救援物资和中央、省、市、县储备物资的安全监督管理。

4、负责社会福利场所、公共福利场所的安全监督管理。

5、负责全县婚姻、殡葬、收养、救助服务机构的安全监督管理。

(三十四)县供电公司

1、负责本系统的安全管理、应急管理、电力建设工程施工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2、组织制定落实电网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及应急管理制度,落实安全岗位责任和防范措施,并组织实施和演练。

3、组织供电系统积极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检查,发现问题隐患要落实整改经费和整改责任并监督整改到位。

4、根据负有安全监管职责部门的书面通知对非法行为场所果断实施断电,并监督其拆除供电设施;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需停产停业整顿企业,要按照有关部门停电通知要求严格实施停电,直至整改销号,接到有关部门恢复供电通知后方可供电。

5、指导督促所属供电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落实安全和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三同时有关规定和要求。

6、负责本系统安全业务培训、考核和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安全新技术的推广应用。

7、负责本系统重点设施设备和电网安全等进行安全评估,监督检查其重大危险源监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对其安全管理及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定部门安全监管办法,同时将重大危险源和部门安全监管办法报县安监局备案。

8、负责本系统安全统计分析工作,依法组织或配合相关部门对电网事故和重大设备事故调查处理。

(三十五)县地震局

1、负责全县地震监测的监督管理工作。

2、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地震灾害调查与损失评估。

3按职责权限确定抗震设防要求,指导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建立地震预防工作体系。

4、负责地震灾害损失统计与分析,发布地震安全信息。

(三十六)县供销合作社

1、负责和指导供销系统所管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2负责供销系统内再生资源回收站点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3、指导督促所管企业对重点场所等进行安全评估,监督检查其重大危险源监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对其安全管理及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定部门安全监管办法,同时将重大危险源和部门安全监管办法报县安监局备案。

(三十七)宁武公路管理段

1、负责全县国道、省道公路路政、养护的安全监督管理。

2、负责全县国道、省道公路安全设施建设、维护的安全监督管理和危险路段的安全标示设立。

3、负责全县国道、省道公路养护工程从业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

4、负责本部门施工单位组织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管工作。

5、指导督促所管行业道班对重点工地和场所等进行安全评估,监督检查其重大危险源监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对其安全管理及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定部门安全监管办法,同时将重大危险源和部门安全监管办法报县安监局备案。

(三十八)县治汾指挥部办公室

1、负责监督检查所管水库、淤泥坝及其配套电网等水利设施的安全管理,组织开展水利专项整治,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2、指导监督水库、淤泥坝等水利工程的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其重大危险源监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整改落实情况,并对水利安全及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定部门安全监管办法,同时将重大危险源和部门安全监管办法报县安监局备案。

(三十九)邮政宁武分公司

1、负责邮政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依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拟订本地、本部门邮政行业的发展规划和标准,提出促进邮政与交通运输统筹发展的政策建议,并组织实施,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2、承担邮政监管责任,建立覆盖城乡邮政服务体系,完善服务保障机制,公示邮政行业服务价格并监督执行。

3、负责快递和邮政企业市场准入,维护信件寄递业务专营权,依法监管邮政市场。

4、负责监督检查机要通信工作,保障机要通信安全。

5、负责邮政行业运行安全的监测、预警和应急管理,保障邮政通信与信息安全。

6负责邮政运营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组织或参与邮政运营业有关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7、指导督促所管行业企业对重点场所等进行安全评估,监督检查其重大危险源监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对其安全管理及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定部门安全监管办法,同时将重大危险源和部门安全监管办法报县安监局备案。

承办县政府及交通运输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十)县委宣传部

1、将安全生产作为全县社会宣传的重要内容,纳入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指导各级宣传部门和新闻单位组织实施。

2、开辟全县安全生产公益宣传通道和宣传专栏;组织各新闻单位宣传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报道安全生产先进典型及重大安全生产活动工作。

3、指导督促各级宣传部门和新闻单位加强安全管理,对各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和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实施舆论监督。

4、正确把握舆论导向,引导新闻媒体客观报道突发事件,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维护党和政府的形象及社会稳定。

(四十一)县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1、负责全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工作职责拟定与调整等工作。

2、统筹协调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建立协作机制,为全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建设提供指导与服务。

(四十二)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

组织协调本区域各有关部门严厉打击铁路沿线违法犯罪活动,加强路地合作,协调督查铁路部门及相关部门做好属地铁路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及矛盾纠纷化解工作。指导监督地方铁路行业的安全管理工作。

(四十三)县总工会

1、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各类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遵守劳动规则及保障身心健康进行监督检查。

2、调查研究安全生产工作中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重大问题,参与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有关地方性安全规则、措施、制度和实施意见的拟订工作。

3、指导各级工会组织参与职工劳动安全卫生的培训和教育工作,引导企业积极开展群众性劳动安全活动。

4、参加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反映劳动者职业健康方面的诉求,提出意见和建议,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并监督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

(四十四)共青团宁武县委员会

1、将宣传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开展安全生产法制教育、普及安全法规及防范知识列入共青团活动计划,并组织实施。

2、组织共青团员和青年职工参加青年安全模范岗位创建等各种形式的安全生产活动,协助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3、组织共青团员和青年干部学习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操作技能,提高安全防范事故能力。

(四十五)县气象局

1、负责全县灾害性天气的预报,及时发布预警。负责对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灾害地区适时发布天气预报。

2、负责全县防御雷电灾害管理工作,对全县防雷电设施设备实施监管。

3、负责对全县各气象观测站、点进行监管。

4、指导督促气象行业企业对重点场地和场所等进行安全评估,监督检查其重大危险源监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对其安全管理及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定部门安全监管办法,同时将重大危险源和部门安全监管办法报县安监局备案。

(四十六)武警宁武中队

发生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或自然灾害时,根据地方人民政府请求,及时参加应急救援和事故抢险工作。

(四十七)各乡(镇)人民政府、居民办事处按照属地监管的原则,加强对辖区内的各类生产经营单位、个体工商户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协同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监管职责,承担属地监管责任。

第九条 有下属企事业单位的部门,负责监督管理下属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并对其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考核和奖惩。

第六章 责任落实和追究

第十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考核制度,加强考核指标体系建设。县政府每年向县直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下达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并逐级分解,层层落实,分级建立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控制体系

第十一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定期报告制度。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县政府及县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做出的安全生产工作部署,定期向县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每年年底提交安全生产工作报告。县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要对县直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情况进行通报。

第十二条 县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对县直有关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半年跟踪落实和年终考核,并予以通报。对年度安全生产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政府、部门和为安全生产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三条 各乡(镇)党委、政府应将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情况,纳入领导干部年度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评价领导干部、领导班子领导能力的重要依据及选拔任用干部的重要标准。

第十四条 全县安全生产实行一票否决制。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县直有关部门没有完成年度生产安全事故控制指标或发生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经考核安全生产工作不合格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其主要负责人及相关分管行业领域负责人当年不得评优评先,一年之内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

第十五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县直有关部门未按本规定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有关人员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 各乡镇、各有关单位要进一步明确监管职责,制定切实管用的监管办法,对监管企业、分管领导、监管责任人要进一步细化,提出监管频次及要求,做好日常监管。

第十七条 各相关职能部门按其承担的监管职责,积极配合好牵头单位做好专项监管。

第十八条 未涉及的行业(领域)按照谁发证、谁许可、谁负责的原则,做好对发证行业、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日常安全监管,做到监管责任全覆盖。

第七章 相关要求

第十九条 县直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明确的职责落实好安全监管责任。

第二十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按照本规定要求,结合当地和行业领域实际,细化各行业、各领域的安全监管职责,并加强监督检查和指导,及时研究、协调解决贯彻实施中出现的问题。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所称主要负责人,是指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县直有关部门的正职负责人,以及主持工作、代行正职职能的副职负责人。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施行期间有关部门职能发生变动的,由调整后的职能部门履行原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三同时,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或临时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县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民

法院,县人民检察院

bet28365365备用网站办公室    2016711日印发

   共印90

上一条:关于印发宁武县遏制地方监管煤矿重特大事故工作方案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印发2016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细则及任务分工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