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政办发〔2016〕1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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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16年度安全生产工作
考核细则及任务分工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2016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细则及任务分工》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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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2月13日
2016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细则及任务分工
为认真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安委办《<关于2016年度省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细则>任务分工的通知》(晋安办发〔2016〕70号),中共宁武县委、县政府《关于做好2016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宁发〔2016〕1号)和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细则及任务分工的通知》(忻政办发〔2016〕169号),全面做好我县安全生产各项工作,确保年度考核取得好成绩,现制定本考核细则并将任务分工如下:
一、责任落实
(一)领导责任。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的要求,落实属地管理责任。
1.制定“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规定,明确和落实党委、政府和领导干部责任。
责任单位: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的单位和部门。
2.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安委会主任,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分管安全负责人每月至少组织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例会。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3.编制安全生产“十三五”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发改局、县安监局。
(二)部门监管责任。按照“三个必须”的原则,明确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4.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制定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并向社会公布。
责任单位: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的单位和部门。
5.建立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6.建立有关部门支持保障安全生产工作制度。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7.明确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监管范围和对象,实行分级分类监管。把辖区内工商登记的所有企业逐户落实到具体监管部门,明确监管责任,做到无一遗漏。
责任单位: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的单位和部门。
(三)企业主体责任。督促各类企业严格履行安全生产法定义务,加强和规范安全生产管理。
8.督促有关部门制定企业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指导意见。按照市委、市政府一号文件要求,督促生产企业继续重点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11项工作;对其他经营主体,各主管部门要根据行业特点,提出具体要求,落实好主体责任。
责任单位: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的单位和部门。
9.督促企业依法建立安全生产领导和管理机构。
责任单位: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的单位和部门。
10.督促企业按规定配齐配强安全管理人员。
责任单位: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的单位和部门。
11.督促企业建立岗位安全生产责任清单。
责任单位: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的单位和部门。
12.督促企业建立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责任单位: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的单位和部门。
(四)考核奖惩。加强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考核,注重考核结果运用。
13.制定实施对政府有关部门和乡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14.加大安全生产在经济社会发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精神文明建设考核中的权重。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委组织部、县综治办、县委宣传部、县发改局。
15.建立安全生产绩效与业绩评定、职务晋升、奖励惩处挂钩制度,严格落实“一票否决”。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委组织部、县综治办、县人社局、县安监局。
二、依法治理
(五)法规标准。推进安全生产法治化建设,建立健全地方安全生产法规规章和标准体系。
16.制定落实《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办法。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六)行政审批。深入推进安全生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17.优化安全生产行政审批工作流程。
责任单位:县编办、县交通运输局、县住建局、县安监局。
18.建立取消、下放安全生产行政审批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责任单位:县安监局。
(七)监管执法。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规范化、信息化、标准化建设,强化重点行业领域安全治理,依法开展事故调查处理。
19.有关部门建立安全生产“双随机”和重点监督检查相结合的执法制度。
责任单位:负有安全生产“双随机”执法监管部门。
20.审核批准有关部门年度执法计划,规范执法程序和执法文书。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科学合理的编制本部门年度执法工作计划,报本级政府批准后认真实施;根据危险源等级和企业管理状况,制定符合实际的监管办法,报本级安委办备案后认真实施。
责任单位: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的单位和部门。
21.加强安全监管执法信息化建设,制定实施执法信息公开制度。
责任单位: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的单位和部门。
22.督促落实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归口统计、联网直报制度。
责任单位:县安监局。
三、体制机制
(八)机构建设。完善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健全基层安全监管执法机构。
23.将安全监管执法机构作为政府行政执法机构。
责任单位:县政府办、县编办。
24.完善开发区、工业园区、风景名胜区等各类功能区安全生产监管体制。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25.建立安全生产与职业卫生一体化监管执法机制。
责任单位:县安监局、县卫计局。
26.制定强化安全生产基层执法力量措施。按照市委、市政府一号文件要求,各乡(镇)人民政府、居民办事处设立专职“安全员”,认真履行《安全生产法》赋予的职责。各行政村设“安全信息员”,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健全安全信息报送制度,保障工作经费和装备,做好安全生产知识宣传和安全生产信息上报工作。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九)能力建设。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队伍和装备建设,提高监管执法能力。
27.将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经费纳入同级财政保障范围,落实安全生产监管岗位津贴。
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安监局。
28.保障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和应急救援车辆及装备配置,基层执法人员配备使用便携式移动执法终端。
责任单位:县应急办、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水保局、县农委、县林业局、县教育和文化局、县工商和质监局、县安监局、县公安交警大队、县公安消防大队。
29.建立执法人员岗前培训和持证上岗制度,将安全监管人员执法培训纳入到同级干部培训规划,并由同级财政保证培训经费,有计划地组织执法人员参加行政执法能力和业务知识培训,不断更新知识和提高业务能力。
责任单位: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的单位和部门。
(十)应急救援管理。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管理体系,加强应急救援基地和队伍建设,落实事故应急处置机制。
30.健全全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管理体系。
责任单位: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的单位和部门。
31.制定实施专业化应急救援队伍和基地建设规划。
责任单位:县应急办、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发改局、县安监局。
32.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制度;完善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实现政府和企业间预案的有效衔接。切实推动应急预案专业化、简明化、卡片化,摸清和掌握本单位第一时间可调用的应急队伍、装备、物资,以及合作单位援助的应急资源状况。
责任单位: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的单位和部门。
33.建立应急处置评估和专家技术支撑制度。
责任单位:县应急办、各乡(镇)人民政府。
34.健全应急响应机制,完善事故现场救援指挥和组织协调机制。
责任单位:县应急办、各乡(镇)人民政府。
四、安全预防
(十一)源头风险管控。加强风险管控体系建设,建立安全风险评估与论证机制,实行安全生产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风险“一票否决”。
35.制定实施推广应用安全生产先进工艺、装备方案。
责任单位:县安监局、县财政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
36.建立安全风险评估与论证制度,完善矿山、化工等高危行业企业准入退出机制,实行安全生产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风险“一票否决”。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安监局。
37.在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等环节,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有关规定。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住建局。
(十二)企业安全防范。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38.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及督办制度、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化管理系统,指导企业建立隐患自查自改自报的排查治理闭环管理机制。
责任单位: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的单位和部门。
39.分行业制定事故隐患和安全风险分级标准及管控办法。深入开展风险预控管理,科学识别本行业领域存在的安全风险,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后果、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提出防范和控制措施。
责任单位: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的单位和部门。
40.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分级分类动态管理。
责任单位: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的单位和部门。
41.组织有关部门深入开展矿山、道路交通、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消防、特种设备、涉爆粉尘等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整治。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安监局、县交通运输局、县住建局、县工商质监局、县公安交警大队、县公安消防大队。
42.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打击各类非法违法违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2分)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的单位和部门。
(十三)城市安全保障。加强城市运行安全管理,开展城市安全生产专项治理。
43.严格管控审批人员集中的大型经营性活动。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公安局。
44.制定加强城市房屋建筑、道路桥梁、隧道、燃气管线、地下管道、轨道交通、寄递物流等领域安全监管和监测监控措施,全面排查分析安全风险。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宁武公路段、县邮政公司。
45.排查治理危旧房屋、玻璃幕墙、渣土堆场和人员密集场所事故隐患。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公安局、县住建局、县国土局。
(十四)安防工程建设。加快重点行业领域安全保障能力提升工程建设。
46.推进实施危险化学品和化工企业生产仓储安全搬迁、矿山灾害治理、公路安全生命防护、高铁防护和重要水运航道安全设施保障等安全基础保障工程。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交通运输局、宁武公路段、县综治办、县国土局、县安监局。
47.全面完成油气输送管道安全隐患整治三年攻坚战任务。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发改局、县安监局。
五、基础建设
(十五)安全投入。设立安全生产财政专项资金,督促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管理制度。
48.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安全生产预防及应急财政专项资金。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财政局、县安监局。
49.开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专项检查。
责任单位: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的单位和部门。
(十六)职业卫生。强化职业卫生基础工作,开展重点行业领域职业病危害专项整治。
50.组织开展工业企业粉尘和化学毒物危害状况抽样调查。
责任单位:县安监局。
51.开展高危粉尘、高毒物品等重点行业领域职业病危害专项整治。
责任单位:县安监局。
(十七)宣传教育。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培训考试制度。
52.在县级媒体上设立安全生产宣传栏目。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安监局。
53.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法》实施周年、《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安康杯”竞赛等集中宣传活动,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
责任单位: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的单位和部门、县总工会。
54.健全安全培训考试体系,开展安全生产培训专项检查。
责任单位:县安监局、县人社局。
(十八)社会监督。健全群防群治工作机制。
55.开展“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创建等活动,调动群团组织和新闻媒体等社会力量参与和监督安全生产工作。
责任单位: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的单位和部门、县委宣传部、县总工会、团县委、县教育和文化局。
56.设立安全生产专线,畅通安全生产投诉、举报、咨询和建议渠道,制定实施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政策。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安监局。
(十九)市场机制。加快建立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推进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
57.开展安全生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专项监督检查。
责任单位:县安监局。
58.建立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和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制度,按规定在媒体上公开曝光“黑名单”企业信息。
责任单位: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的单位和部门。
59.建立政府购买安全生产专业技术服务制度,制定实施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安监局。
六、防范遏制事故
(二十)死亡人数。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情况。
60.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控制在“十二五”期间平均数以内(可比口径)。
责任单位: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的单位和部门。
(二十一)较大事故。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起数情况。
61.较大事故起数控制在“十二五”期间平均数以内(可比口径)。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二十二)否决项
6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结果评为不合格。
(1)煤矿、非煤矿山、尾矿库、危险化学品、道路交通发生一起一次死亡5人以上(含5人)或发生2起一次死亡3人(含3人)以上事故的,予以否决。
(2)冶金机械、住建领域(含市政运营、燃气充装和使用)、压力容器、烟花爆竹、消防、民爆行业发生一次死亡3人(含3人)以上事故的,予以否决。
(3)其他行业发生1起一次死亡2人(含2人)以上事故的,予以否决。
(4)事故发生后存在瞒报、谎报行为的,予以否决。
(5)事故发生后造成恶劣影响的,予以否决。
责任单位: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的单位和部门。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增强责任意识、大局意识,根据任务分工,结合本乡(镇)、本部门工作实际,研究制定相关配套办法和措施,针对分解到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逐项明确年度工作目标、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及时跟踪落实并向县安委办上报有关情况。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应开展的工作事项要向县安委办书面报告,说明情况并提供相关依据,未开展也未说明情况的工作事项在年底考核时以零分计。县安委办将于12月份对各单位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查检查,督查情况报县政府。
联系人:邵俊峰 李 捷
电 话:0350—6126288
抄送: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民
法院,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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