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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武县第十七批群众反映问题边督边改及公开情况统计表
2017-05-17 18:42     (点击: )

(第17批1件 2017年5月17日)

序号

受理编号

交办问题基本情况

行政区域

污染类型

调查核实情况

是否属实

处理和整改情况

问责情况

备注

1

D1698

忻州市宁武县新堡村附近,昌元煤矿非法露天开采,造成植被破坏,水土流失,严重破坏生态环境。

生态

山西汾西正晖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是由山西汾西矿业集团和山西金晖能源集团共同注资、并经山西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工作领导组办公室(晋煤重组办发〔2009〕83号)文件批复的合法煤炭实体。公司在宁武县将15座小煤矿兼并整合重组为昌元、昌达、昌华、昌瑞、昌盛五个年设计生产能力均为90万吨的煤矿。上述五座煤矿的煤层均系急倾斜煤层(倾角在36°—75°之间),由于历史原因,各矿井田范围内均有多个露头火区和塌陷区,给环境造成严重破坏,给矿井建设和生产带来严重安全隐患。

根据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急倾斜煤层安全开采的指导意见》(煤安监技装〔2007〕5号)要求:“开采有自然发火危险的急倾斜煤层时,除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要求建立可靠的自然发火预报、监测制度,采取综合防灭火措施外,严禁在火区的下部区段进行采掘作业。”

2010年9月30日,山西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工作领导组办公室(晋煤重组办发〔2010〕69号)《关于忻州市大同煤矿集团同生浩然煤业有限公司等八处矿井调整变更方案的批复》:“同意山西汾西正晖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昌元煤矿、昌达煤矿、昌华煤矿、昌盛煤矿和昌瑞煤矿五处矿井对井田露头火区和塌陷区进行综合治理。”

2011年6月21日,忻州市环境保护局以忻环评函字 〔2011〕第102号批复了昌元煤矿露头火区和塌陷区综合治理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同意《报告书》提出的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地点和采用的工艺及环境保护措施。

2011年9月15日,宁武县国土资源局以宁国土资发〔2011〕104号文件批复了该公司露头火区和塌陷区综合治理按临时用地方式使用土地。

2013年3月28日和4月8日,忻州市人民政府和bet28365365备用网站分别以忻政函〔2013〕47号、宁政函〔2013〕10号行文,批准正晖公司五矿火区和塌陷区综合治理项目“以昌元煤矿为试点,按照设计要求,先易后难,分期治理,待试点取得成功经验后再对其余四矿进行综合治理”。文件明确要求,在治理过程中产生的残煤由正晖公司统一依法销售,严禁以治理名义从事非法开采活动。

2013年10月29日,忻州市水利局以忻水函〔2013〕36号批复了山西汾西正晖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昌元煤矿井田内露头火区和塌陷区综合治理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2013年11月20日昌元煤矿试点开工之前,正晖公司还分别通过招投标程序,依法依规确定了具有高等级相关资质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以及爆破单位、边坡监察支护单位等,为治理工程的顺利开工和有序进展奠定了基础。

2013年11月20日,昌元煤矿综合治理试点项目正式开工治理。

2014年9月,正晖公司委托山西绿景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编制了“昌元煤矿综合治理项目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并通过省、市专家组评审。

2015年1月26日,忻州市环境监察支队对山西汾西正晖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昌元煤矿露头火区和塌陷区综合治理工程颁发了“山西省忻州市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证”,备案编号:1409002014076。

2015年3月17日,山西省环境保护厅以晋环函〔2015〕278号做出“关于对《山西汾西正晖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昌元煤矿露头火区和塌陷区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的批复”决定。

2015年12月3日,忻州市水利局以忻水发〔2015〕434号做出“关于《山西汾西正晖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昌元煤矿露头火区和塌陷区综合治理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书》的批复”。

2016年1月5日,bet28365365备用网站专题会议纪要以〔2016〕1次“同意山西汾西正晖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昌元煤矿火区和塌陷区综合治理工程延期治理”。

昌元煤矿试点治理工程,根据“难易程度、分段治理”的项目批复精神,分三个治理区实施。现在开工治理的是二号、三号治理区,总工程量已完成70%以上,预计2017年10月底前可全线完工。一号治理区因位于芦芽山保护区实验区边缘,正逐级申报、待国家林业局批复后,实施开工治理。

从开工至今,综合治理项目共补偿村民临时占用土地、林地费用5000余万元;无偿资助已开工5个村集体公益事业费用1300万元;帮助驻乡、驻村整修道路、治理河道等支出1500余万元,无偿提供5个驻村及2个扶贫村村民生活用煤一万余吨;安排驻地村民就业累计680人次,安排村民个人工程及运输车辆200余台次,带动村民开办饭店、旅店、车辆修配及机械维修等服务业60余项(处)次,农民间接增加年收入估算总额500余万元。据不完全统计,昌元煤矿综合治理工程自开工以来,驻村村民人均直接受益已达3.5万余元。自开工以来,至今年3月底,昌元综合治理工程缴纳税费共计7294.95万元,其中依法纳税6078.68万元,上缴各项费用1216.27万元,成为当地纳税大户。先期开工治理的二号治理区800米试验段已于2016年5月底全部完工,并于同年6月3日顺利通过由宁武县政府组织的职能部门考察和专家组评价。2017年4月20日,宁武县政府组织沈阳煤炭设计院教授级高工董俊宽、中煤平朔集团有限公司教授级高工白峰堂等6名专家对昌元煤矿综合治理项目进展情况进行了总体考察和评价,专家组认为:昌元煤矿综合治理项目治理方案科学合理,治理成果十分明显,安全措施可靠得力,具有安全性、创新性、推广性、示范性以及明显的社会效益和一定的经济效益。之后,专家组向县政府提出“十二字”建议,即加快进度、缩短工期、全面推开。

作为山西首家此类治理项目,2017年5月13日,昌元煤矿“急倾斜煤层露头火区塌陷区治理与环境生态修复技术”在北京参与了由科技部认定、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矿业大学(北京)教授武强领衔组织的国家级科技评价机构--中科合创(北京)科技推广中心组织的科技成果评价,专家组认为:该项目具有新颖性,研究内容具体,综合效果良好,具有推广应用价值,研究成果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经专家组全面审核,与会专家一致同意,“急倾斜煤层露头火区塌陷区治理与环境生态修复技术”项目通过科技成果评价,《今日头条》为此配图发了专题报道。目前项目正逐级申报山西省及国家科技成果奖。

上述材料证明昌元煤矿手续齐全、操作规范,是一项火区和塌陷区综合治理工程,不是群众举报认为的露天煤矿,不存在违法开采情况。

2、造成植被破坏情况。昌元煤矿在新堡村附近所占林地经山西省林业厅、忻州市林业局和宁武县林业局审批,共计批准临时占用林地32.197公顷(483亩)。分别为省林业厅批准昌元煤矿在井田内露头火区和塌陷区综合治理项目2号火区治理临时占用集体林地19.0053公顷;市林业局批准昌元煤矿火区和塌陷区综合治理项目2号、3号治理区临时占用征收新堡乡达子营村、红土沟村林地9.848公顷;县林业局批准昌元煤矿综合治理试点工程办公生活区及储煤场临时占用新堡乡达子营村灌木林1.4261公顷和县林业局批准昌元煤矿综合治理项目临时占用达子营村未成林地0.2851公顷、弋家窑村灌木1.4070公顷、无立木林地0.2255公顷。以上所占林地皆在2年内由昌元煤矿恢复林业生产条件,进行植被恢复造林,达到占补平衡。该项目单位向国土资源局申请共办理了临时用地882.24亩,该项目单位通过火区、塌陷区综合治理,已复垦、复绿面积约1120亩左右,具备验收条件,准备申请验收。

由于火区和塌陷区综合治理工程过程中必须剥离覆盖,然后进行治理,群众就认为是植被破坏行为,所以群众举报的造成植被破坏情况不存在。

3、水土流失情况。2013年10月29日,忻州市水利局以“忻水函(2013)36号”文件批复了昌元煤矿火区和塌陷区治理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后期在治理过程中,由于该项目治理设计方案发生变化,新增多处弃渣场,该项目积极主动办理变更,于2015年12月3日由忻州市水利局以“忻水发(2015)434号”文件批复了该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书。批复后昌元煤矿火区和塌陷区治理项目部及项目管理单位基本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水土保持措施。在检查中发现有部分道路不完善及达到排渣标高的渣场排水设施存在不完善现象,水利水保局多次以书面形式通知项目部,后完善道路及渣场的排水设施。未达到排渣标高的渣体没有进行覆土和实施植物措施,检查中提出让该项目部一定做到发现一处、治理一处。昌元煤矿火区和塌陷区治理项目部,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水土保持措施,但在施工中存在未按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水土保持临时防护措施及未开展水土保持监理、监测工作,已责令其整改。从目前检查情况看,昌元煤矿火区和塌陷区治理项目基本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水土保持措施,未造成新的人为水土流失。

经综合调查组现场调查核实,交办问题不属实。

基本不属实

整改意见:1、责令乡政府会同企业以宣传车、公告展板、张贴宣传单和公告,让当地群众明白并理解治理项目的内容和意义,以避免不必要的误会。

2、针对三次举报,已引起县委、政府领导高度重视。要求全县各级各部门和乡镇要依法履行监管职责,近日将组织相关单位成立联合调查组,对该企业进行一次全方位、地毯式的大排查、大督查,一经发现问题要求及时整改,发现有严重问题,纪检部门迅速做出处理。并举一反三,在全县开展治理工程大整治,及早发现问题,及时予以解决,真正做到核查到位、处置到位。

3、调查中发现,该企业针对所办理的手续,存在有到期、即将到期现象,责令该企业在整改的同时边迅速续办相关手续,取得许可后;加大该项目宣传力度,取得当地群众认可、满意,无异议,达到上述两项要求后,方可复工。

4、要求该企业下一步治理中,每治理成熟一块,按要求必须整理恢复一块,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开展下一标段的开工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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